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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政策

瑞安市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为严肃纪律,加强教育学区及各中小学、幼儿园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审批管理,促进教育系统作风建设,根据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瑞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因公跨省、跨温州市外出。主要外出审批类型有:

(一)公务外出(含参加会议、教研活动、与外校结对联谊活动及工作需要等);

(二)各类学习培训班;

(三)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是指国内范围,包括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培训或组织单位所组织的参观考察活动);

(四)不包括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课项目出市培训、省市指令性培训。

二、审批内容

(一)外出事由(提供外出参加会议、教科研活动、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等相关文件或材料);

(二)外出人数、次数及带队负责人;

(三)外出时间、地点(包括途经线路)及经费来源等。

三、审批程序

(一)教育学区、学校组团外出学习培训的审批程序

1教育学区组团(3人及3人以上)跨市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须填写《组团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附件1),由教育学区主任审批,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学校组团(3人及3人以上)跨市外出的,须填写《组团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附件1),教育学区下属学校报教育学区由教育学区审批,直属学校报教育局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个人外出学习培训审批程序

1.教育学区主任、直属校校长(园长)跨市、跨省外出,须填写《个人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附件2),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2.教育学区其他工作人员、教育学区下属学校校长跨市、跨省外出,须填写《个人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附件2),由教育学区主任批准。

3.学校教师跨市、跨省外出,须填写《个人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附件2),由学校校长批准。

四、审批要求

(一)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且与本单位的当前工作密切相关。要严格控制批次与人数,时间一般要控制在5天之内(含节假日、双休日),一般不得超过2个驻留城市(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经审批外出学习、参观、培训、考察的,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的内容、路线、时间开展活动,不准在出差期间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中途滞留。

(三)审核与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教科研活动、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开会、教科研活动、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等名义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

(四)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各学校要加强领导干部、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的校务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按照《瑞安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瑞财行〔201436号文件)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监察局关于调整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的通知》(瑞财行〔2013147号文件)关于“培训经开支规定及标准”和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预算经费标准开支,报销时须附已经批准与备案的相关审批表。各校外出审批与备案工作必须在外出之前完成。

五、责任追究

对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扩大范围或改变线路的,以及借参观、考察、培训、会议等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违纪所产生的费用, 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同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既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 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政纪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瑞安市教育局关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若干规定》(瑞教政〔201396号)其中有关审批事项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主。

附件:1组团外出学习培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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